关于印发《清远市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2019-01-24 16:04:18

高新区科技信息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对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了《清远市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反映。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9月21日

 

清远市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和《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清发〔2015〕2号),加强和规范对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引导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参照《广东省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财工〔2015〕246号),《广东省激励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试行方案》(粤财工〔2015〕59号),《广东省企业研究开发省级财政补助政策操作指引(试行)》(粤科政字〔2015〕16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全市企业技术研究开发的后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照以下原则:

    ——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对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

根据经核实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企业实行补助,公平覆盖符合规定的企业。

    ——创新机制、科学分配。建立多部门协调管理和市县(市、区)多方合作参与的遴选及资金分配机制。

    ——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建立以企业研发投入为主体的绩效评价和管理机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准备金是指企业为保证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根据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的决议,提前安排专门用于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资金;研发准备金制度是指企业规范研发准备金的形成、使用、核算、信息披露等事项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 补助资金安排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具体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经信等部门组成,具体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和协调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编制补助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组织资金申报、审核、确定具体资金补助计划;负责组织全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工作实施、监督;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补助资金信息公开等。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管理,组织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配合市科技局组织资金申报、审核;办理补助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补助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根据全市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实际情况、市级财力情况和企业规模等情况,测算年度补助资金安排额度,落实资金预算。

    第十条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补助资金申报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当地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工作实施、监督。中央、省驻清企业直接向其注册所属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第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资金审核及申报工作,及时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进行财政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

   (一)在清远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企业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研发资金,并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三)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和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为指引,实施地在清远市内。

    第十三条 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及年度研发工作须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完成备案。

    第十四条 补助方式。补助资金采取事后奖补、分档补助、一次性拨付的方式。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五条 申报通知的发布。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当年度《清远市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

    第十六条 申报流程及要求。按照《申报通知》要求,企业填写《清远市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表》,连同相关附件纸质材料报送到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附件包括以下材料:

   (一)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文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企业研发准备金预算、决算情况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三)《企业研发准备金及研发项目备案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表)以及在税务部门备案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备案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 初审。申报受理截止后,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地税、国税和经信等主管部门对当地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情况进行联合初审。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审核情况,书面填报《清远市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申报汇总表》)报送至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由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审核及公示。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信局对《申报汇总表》进行审核。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年度预算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经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补助资金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后,在市科技局网站上按程序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由市科技局退回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的下达及拨付。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将年度补助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通过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联合下达年度补助资金计划,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补助资金计划在 30 日内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至企业。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实行信息公开。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清远市市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补助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三)补助资金申请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等。

   (四)补助资金的年度分配方案,包括年度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及获得补助企业名单、金额等。

   (五)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

   (六)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企业研究开发补助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向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并按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建立包括绩效目标申报审核、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的绩效管理机制。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参照省的具体做法,市科技局负责制定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或评审机构)等方式,对补助资金的申报、管理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或绩效评价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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