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清远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设立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推进全市工业企业绿色发展。
《实施细则》明确,2022-2024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通过事后奖补方式,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重点节能项目、清洁生产项目。
其中,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方面,
将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园区的工业园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产品被列入国家级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企业,每个绿色设计产品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同一企业多个产品列入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数量合并计算,同一年度按绿色设计产品数量实行单个企业奖励额度封顶50万元。
重点节能项目方面,对开展电机系统节能、能源系统优化、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回收利用等方面实施的节能技改示范项目,按节能量400元/吨标准煤奖励,单个项目节能量奖励起点为500吨标准煤/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金额。
清洁生产项目方面,对我市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重点行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
《实施细则》要求,获得工业企业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一)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我市工业园区或企业获得国家级绿色园区或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相关称号的项目。
(二)重点节能项目。重点支持从电机系统节能、能源系统优化、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回收利用等方面实施的节能技改示范项目。
(三)清洁生产项目。重点支持我市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重点行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