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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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14:30:57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清城区、英德市和三连一阳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直接降到0.6-8元平方米,清新区和佛冈县到2019年调整到位。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税务局

政策条文解释

 1、在规定幅度内适当降低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全省由1-30 元/平方米下调至1-15 元/平方米。其中:粤东西北市由1-18 元/平方米,下调至1-8元/平方米。工业用地税额标准为上述税额标准的50%左右,但最低不超过法定税额。土地等级级次一般为五级。同一地市土地原则上实行一套等级划分,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土地等级相应划为二级以下。县级需要单独划分的,土地等级不超过四级,税额标准与地市二级以下税额相衔接。
        2、保持土地等级和区域之间税额标准相对协调。土地等级及适用税额依据市政建设状况、繁荣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进行确定,相当地区税额标准相当。要保持适当梯度,不得将区域过于集中在某一档次。相邻地市对相邻地区间的税额标准要加强协调、保持平衡。
       3、调整幅度较大、财政压力较大的地区,可分两至三年调整到位。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结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等,在2019年12月底前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在控制线范围内禁止工业用地改变用途。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政策条文解释

     (1)2019年4月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各地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用地需求,科学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并将其纳入控制型详细规划体系进行审批和管理。

     (2)对于容积率较低的工业用地,可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打包修改涉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确定工业用地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为产业发展转型预留空间。

     (3)目前工业用地控制线划定工作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参考深圳市、惠州市工业用地控制线管理办法,均划分为两级:一级线是为保障城市长远发展而确定的工业用地管理线;二级线是为稳定城市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4)鉴于目前工业用地控制线还没有相应的法定依据,在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的同时,还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工业项目用地可安排在有条件建设区,同时列为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获得批准城乡建设用地。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

政策条文解释

     (1)有条件建设区内土地可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但其对应拆旧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用途应为城乡建设用地。
     (2)在确保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可以选择有条件建设区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建新区。建新区位于有条件建设区的,其对应拆旧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用途应为城乡建设用地。

 

3、“三旧”改造土地,优先保障先进制造业需求,支持工业项目用地。对于无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开展专项核查,将符合“三旧”改造条件的项目用地标图建库,同时上报市“三旧”办办理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并将土地按规定协议出让给企业,地价按“三旧”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市“三旧”办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政策条文解释

     (1)《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第六条第(十七)款规定“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规划、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且已使用的建设用地,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依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进行确权后,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签订征地协议并进行补偿,且未因征地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纠纷、迄今被征地农民无不同意见的,可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凡用地行为发生时法律和政策没有要求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的,在提供有关历史用地协议或被征地农村集体同意的前提下,不再举行听证、办理社保审核和安排留用地”。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第三条第(十)款规定“对于具备“三旧”改造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但尚未纳入标图建库范围的建设用地(含棚户区改造用地),需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可在报请省政府审批用地时,同步办理“三旧”改造入库审核手续”。
    (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第四条第(九)款规定“加快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对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没有合法手续且已实际使用的建设用地,上盖物基底面积达到改造项目总面积30%以上,或上盖物占地比例虽不足30%,但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供应法律文书等载明的规划条件,并且拟采取拆除重建、加建扩建、局部拆建、完善公建配套设施等方式改造的,可按照现状地类完善建设用地手续。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制定”。

 

4、对于已有土地使用权手续的工业用地,在2018年1月1日前其地上已建成工业建筑物但无房产证的,经规划部门出具符合规划的意见,经消防部门出具符合消防的意见,并经住建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机构鉴定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政策条文解释

已取得工业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2018年1月1日前已建成工业建筑物,且具备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房屋已经竣工以及消防验收等材料的,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5、建立项目用地使用绩效评估制度,完善项目用地考核工作,加强项目用地建设使用的共同监管。对于采取“2+3+N”租让结合、一般出让等方式供应的土地,在土地供应时需对土地使用提出规划条件、建设标准、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效率和节能、环保等条件的,应由职能部门提出;在土地出让成交后,各提出条件的关联部门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应当要求土地使用者提交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作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和关联部门的监管依据;在签订出让合同中约定基建租赁期届满、投产租赁期届满以及办理续期应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进行项目用地使用绩效评估,若评估不通过,则按规定或约定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相应惩处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绩效评估细则由市国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颁布,由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办法和土地租赁合同或出让合同要求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政策条文解释

共同监管原则是指在土地编制供应方案前期,由国土、规划、建设、发改、经信、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对供应土地提出一系列控制指标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在土地出让成交后由土地竞得人提交项目用地产业发展承诺书,承诺一定时期内项目生产建设能达到所有条件。按照“谁提出、谁监管”原则,有关部门对土地竞得人对承诺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管。

 

6、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其容积率超过2.0的,经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确认,由当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自然资源厅予以返还。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政策条文解释

       位于国家级开发区(如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及产业转移集聚地(如广清合作园、两德经济合作园)等园区的厂房和工业大厦用地,其容积率超过2.0,经所在县(市、区)政府确认并由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自然资源厅予以返还。

 

7、争取列入省适时扩大解决重点制造业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的城市范围,加快完善相关用地手续,所需用地指标在试点城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政策条文解释

用地指标在试点城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三、降低企业社会保险成本。

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执行省规定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上下限,2020年7月1日起将单位缴费比例过渡到14%。继续实施我市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费率实施下浮。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条文解释

1、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有条件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试点,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可以适当下浮费率。”的规定,在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条件下,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少减员的用人单位,适当下浮失业保险费率。
       2、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实现总休上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合理控制工伤保险基金结存,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目标。
       3、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执行省规定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上下限,2020年7月1日起将单位缴费比例过渡到14%。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71号)第三条主要措施中第二款:“合理确定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本方案实施前高于全省统一比例的,按照全省统一比例执行;低于全省统一比例的,原则上用3年时间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比例。国家明确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后,再逐步统一到全国要求”和《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8号):“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至14%,其中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4%的调整至14%;低于全省统一比例的,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比例”的规定。我市现在执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3%,属全省最低,按上述规定将在3年后逐步过渡到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4%。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通过落实省发展改革委今年的三次降低电价政策、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督促自备电厂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清理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等措施,全市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政策条文解释

1、落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21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06号)和《关于再次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90号)规定,分别于2018年4月1日、5月1日和7月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1.78分/千瓦时、0.58分/千瓦时和5.7分/千瓦时,合计降价标准8.19分/千瓦时,降幅11.54%。
       2、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要求,我局联系当地供电部门认真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
       3、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130号)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对我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收取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4、落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6401号)文件要求,一是自2017年12月1日起,对于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收取临时接电费;二是电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清费标准按照《关于降低我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临时接电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7〕5068号)文件,根据用户受电电压等级不同,征收标准不同。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根据省的统一部署,撤消英(德)佛(冈)公路收费项目(佛冈县石角收费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普通公路与产业园区道路无缝对接,市区公交服务向产业园区延伸。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政策条文解释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部署,为进一步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推进我省货运物流业降本增效,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进一步取消普通公路收费。

 
 

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对在境内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额人民币800万元的奖励,分两个阶段进行兑现:企业已聘请了券商、会计师、律师等上市中介机构,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并经广东证监局验收合格后,奖励300万元;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企业上市文件并完成新股发行后,奖励500万元。对境外上市且将60%以上的上市募集资金在清远市内投资的企业,给予总额30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政策条文解释

明确了我市对各上市阶段的企业的奖励标准和金额。

 

2、企业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审查或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并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再增加一次性奖励30万元。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政策条文解释

明确了我市对企业挂牌新三板的奖励标准和金额。

 

3、发挥“粤财普惠金融(清远)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增信分险,切实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政策条文解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省财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担保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计划的通知》(粤经信技术〔2015〕315号),粤财普惠金融(清远)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市组建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机构支持对象为中小微企业,单笔担保贷款金额为300万元(含)以下,向中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年化费率不超过2%,不收取贷款保证金。

 

4、鼓励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政策条文解释

全市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做好股权出质登记服务。指引企业运用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缓解融资困难,支持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16年修正本)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的通知》(粤工商企字〔2018〕338号),依法做好股权出质登记工作。2018年1至10月,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业务695笔,其中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业务分别办理418笔、11笔和266笔。

 

5、鼓励制造业企业充分用好国家政策性银行优惠政策。积极开拓境外资金渠道支持制造业发展。鼓励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为制造业核心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对帮助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的相关企业择优进行支持。推动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应用,推广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加快推动核心企业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便利征信机构和金融机构合规依法获取企业信用信息。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

政策条文解释

外资企业可选择按照上述两份文件对应的管理模式办理境外融资业务。中资企业可按照银发[2017]9号办理全口径宏观审慎跨境融资业务。跨境融资业务均实行备案制,境内债务人应在签订借贷合同后,及时到外汇局办理签约备案手续,领取相关业务凭证。④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要求,为企业办理跨境融资资金结算相关手续。
       开展应收账款融资宣传推广活动;支持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依规开展融资;发挥供应链核心企业引领作用;优化金融机构等资金提供方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推进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优化企业商业信用环境。

 
 

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继续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配合建设全省性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政策条文解释

 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有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阶段,尚未正式颁布。2.《清远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无涉及中介服务收费条文,我市中介超市运营机构亦没有涉企收费。

 

 2、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进行全面清理,原则上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市直各有关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政策条文解释

(1)中介超市建设背景
        在过去的一段时期内,中介服务普遍存在服务质量不佳,服务效能跟不上要求,中介服务垄断经营等不良现象,中介服务成为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工作的“中梗阻”。为推动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和省相继出台指导意见,要求加快建设中介超市工作。2018年2月,我省召开全省推进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林少春常务副省长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抓好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设。2018年5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依托政务服务网开发建设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中介服务机构‘零门槛、零限制’入驻,实现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中标、网上评价。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因此,中介超市建设是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不仅符合国家提出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而且营造了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既让委托方有选择权,又使中介之间形成竞争格局,有利于提升中介服务质量,培育高素质中介服务团队。
       为构建全面开放、规范高效、竞争有序的中介市场管理体系,清远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清远市中介管理平台建设方案》(清府办〔2016〕63号),着力解决中介服务环节多、效率低、耗时长、质量差、收费乱和垄断性强等问题,建设我市中介超市。
       (2)中介超市名词解释
       中介超市:是指我市各类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平台,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中介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管提供服务。
       项目业主:是指我市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
       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3、压缩审批时限,企业开办时间减至3.5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

政策条文解释

围绕国务院提出的“企业开办时间再减一半”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5个工作日以内”目标,我市出台了《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进一步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行动方案的通知》(清府办〔2018〕41号),明确将企业开办程序压减为商事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3个程序,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3.5个工作日内

 

 
 

八、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政策条文解释

(一)奖励类别。
        1、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2、新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奖励。
(二)申报条件。
       1、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规定,自2017年4月28日起,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根据《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实施细则》(粤科函高字〔2016〕1737号)相关规定,自2017年4月28日起,新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三)奖励标准。
      1、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的高管团队。
      2、对新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5万元。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奖励企业的高管团队。
      3、奖励主体同时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纳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原则,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4、本细则与我市现有政策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四)申报资料及程序。
      1、申报。每年进行1次,具体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⑴《清远市奖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资金申请表》(附件5);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的相关证书或下达文件;⑷企业高管团队名单及其简介和主要业绩;⑸奖励资金分配方案。以上资料加盖公章。
      2、初审。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查。出具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审核。
     3、审定。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奖励项目清单。拟定奖励项目清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行文报市政府申请资金。
     4、政策兑现。市政府批复文件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联合发文下达资金,高新区、县(市、区)财政局在收到资金起1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拨付资金。奖励资金应依法缴纳税款。

 
 

九、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2018年-2020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包括竞争性专项和普惠性事后奖补)技术改造后补专项资金。通过一次性奖补和普惠性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完工技改项目。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省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
       对企业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扩产增效、设备更新、机器换人、绿色发展、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规下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转为规上企业的技改项目,待项目完工后,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且单个技改项目一次性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统计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政策条文解释

2018年-2020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包括竞争性专项和普惠性事后奖补)技术改造后补专项资金。通过一次性奖补和普惠性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完工技改项目。将技术改造普惠性事后奖补政策享受范围,放宽到省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
       对企业开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扩产增效、设备更新、机器换人、绿色发展、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规下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转为规上企业的技改项目,待项目完工后,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且单个技改项目一次性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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