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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

信息来源:
2019-12-10 15:01:43

​——《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五章解读

  2019年9月25日,新修订的《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第五章是“创新支持”,共10条。创新是社会进步的灵魂,而中小企业是创新的重要力量和活力之源。原条例关于创新支持只局限于技术创新,规定比较原则,本次修订拓展了创新的内涵,从创新政策、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工业文化、质量品牌、标准制定、产业集群、知识产权开发利用、创新人才、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合作等方面增加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加大了对中小企业创新的引导和支持力度。

  一、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各方面创新的支持力度。在产品创新方面,《条例》第三十三条提出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在技术创新方面,第三十五条提出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和绿色发展等技术改造项目。在管理模式创新方面,第三十四条提出支持中小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商业模式创新方面,第三十六条提出支持发展工业文化产业,鼓励中小企业建设工业旅游项目。

  二、引导中小企业积极保护和利用创新成果。《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出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第三十九条提出政府部门要积极促进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健康发展,鼓励行业协会和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推动建立技术研发机构或者产业技术联盟。第四十条提出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知识产权的投入,中小企业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三、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条例》第四十一条提出政府部门要积极采取补贴、培训、举办校企招聘活动等措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第四十二条提出鼓励中小企业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合作,引进港澳科技创新人才,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附:第五章“创新支持”全部条文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中小企业开展技术、产品、质量、管理模式、商业模式创新,引导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培育具有成长性的科技型、生态型、资源节约型等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行业关键技术攻关和关键产品研发,鼓励中小企业建立研发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管理创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中小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人力资源等管理创新。

  第三十五条 鼓励中小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引导粗放型、高耗能、高污染的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省级财政应当安排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提质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和绿色发展等技术改造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提升信息化水平,运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对生产管理关键环节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提高生产效率。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发展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旅游、工业遗产保护和开发等工业文化产业。

  鼓励中小企业建立工业设计中心,提高工业设计能力,丰富和创新设计产品和设计服务。

  鼓励中小企业通过开放生产车间、设立用户体验中心等形式进行产品展示和品牌宣传,建设公益性工业旅游示范点。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支持中小企业加强质量技术基础保障能力。

  鼓励中小企业加快质量品牌建设,打造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品牌。支持中小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打造区域品牌、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第三十八条 鼓励中小企业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 

  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以中小企业集聚为特征的产业集群健康发展,支持重点培育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

  在产业集群发展区域的行业协会和自主研发能力强的企业,可以建立或者带动中小企业建立技术研发机构或者产业技术联盟,提高产业集群的整体水平。

  第四十条 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知识产权的投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积极创造、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制度运用水平;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

  中小企业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拓宽渠道,采取补贴、培训、推送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举办校企招聘活动等措施,引导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帮助中小企业引进创新人才。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参与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活动,开展成果转化研究攻关。

  鼓励中小企业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开展自主创新课题研究。

  第四十二条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合作,引进港澳科技创新人才,对接国际创新资源,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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