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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征集《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进 绿色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信息来源:
2018-09-14 00:53:05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征集《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进
绿色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二○一六年第15号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进一步提升我省绿色清洁生产水平,充分发挥绿色清洁生产对全面推行绿色制造、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我委会同省环保厅起草了《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进绿色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各单位、个人如有修改意见,请于5月14日前反馈至我委(节能与循环经济处)。 

  联系电话:020-83133243,传真:020-83133335,邮箱:jiangqm@gdei.gov.cn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6年4月29日

广东省关于全面推进绿色清洁生产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订),提高我省资源利用效率和污染防治总体水平,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全面推进我省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绿色清洁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 

  清洁生产是促进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一种生产模式,将“污染预防”的环境思维应用于生产和服务的全过程,通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有效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是对制造业传统发展模式的根本变革,是全面推行绿色制造、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着力点。“十二五”期间,我省清洁生产工作取得了快速发展,共6979家次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共实施清洁生产方案188766项,投入317亿元,产生经济效益220亿元/年。通过清洁生产,这些企业节能减排效益显著,据统计,每年可节能368万吨标煤;削减COD产生量8.4万吨,削减氨氮产生量5414吨,削减二氧化硫产生量8.4万吨,削减氮氧化物产生量7.1万吨,削减二氧化碳产生量957.6万吨,为全省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作出了重要贡献。全面推进清洁生产不仅能实现可观的节能减排效果,同时也是企业降成本、增效益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国制造2025》均对绿色清洁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清洁生产放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突出位置,作为建设绿色广东的重要抓手,加强政策法规引导,完善标准体系建设,创新清洁生产推行方式,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有计划、分步骤地全面推进实施,把清洁生产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切实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既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工业清洁生产工作,又要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园区及重点流域的清洁生产推行和监管力度,并逐步向服务业、建筑业、农业等领域拓展。 

  2.因地制宜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既要考虑我省不同区域技术经济发展差异,差别化推进各地清洁生产工作,又要根据企业个体差异,针对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实施分类指导,提高成效。 

  3.政策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既要加强政府的宏观指导作用,加大财政投入和激励政策的支持力度,又要强化企业的主体意识,发挥技术支撑单位等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清洁生产的政策法规基本完善,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的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完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规范制度高效运行;开发应用一批清洁生产共性技术,建立一批区域清洁生产中心和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联盟。 

  “十三五”期间,全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超过10000家次,力争实现节能量400万吨标准煤,节水2亿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000万吨,削减COD产生量10万吨、二氧化硫产生量10万吨、氨氮产生量0.6万吨、氮氧化物产生量8万吨。 

  三、主要任务 

  (三)创新清洁生产推进模式。 

  建立清洁生产工作统一协调机制。各级经济和信息化、环保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建立统筹协调的工作推进机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我省清洁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统一自愿性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流程、验收程序、审核报告编制规范、评价尺度和审核绩效报送要求,实现全省自愿性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统一管理。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保部门联合制定本地区清洁生产推进工作方案,确定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分年度推进计划和计划审核名单,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审定后,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印发并组织实施。 

  实施差别化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对于生产工艺简单、环境影响较少的企业,可以简化审核流程,清洁生产实施完成后将审核报告报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环保部门备案。对能耗较高或环境影响较大的企业,按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流程开展审核工作,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改造方案完成后,将审核报告报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环保部门备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验收的,或申请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由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进行验收。对于清洁生产审核完成质量高、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内(省内)领先的企业,由地市有关部门推荐,省有关部门验收后,授予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建立健全差异化奖惩机制。对按时或提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项目推荐、申报、财税奖励、环境评价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逾期未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滚动纳入下一轮审核名单;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影响工作进度和效果的地方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牵头单位: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保部门、财政部门) 

  (四)全面深入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加大“双超”、“双有”及“高能耗”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力度,已纳入国家或省、市级能耗、环保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企业,“十三五”期间须开展新一轮清洁生产审核;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产能过剩行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国家或省环保规划规定开展清洁生产的重点行业,如钢铁、水泥、化工、石化、焦化、原料药制造、有色金属、造纸、氮肥、印染、制革、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平板玻璃、农药、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等行业,须按有关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对已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长效管理机制,重点对未实施审核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加大淡水河、石马河、广佛跨界河、茅洲河、练江及小东江等重点流域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工作力度,流域内污染企业须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引导和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做到源头削减,实现节水减排。 

  加大省级以上开发区、产业转移园、以及电镀、印染、化工、制革、造纸和电子拆解等专业园区或基地清洁生产力度。开展园区(基地)清洁生产审核方法研究,集中连片推广先进的行业清洁生产共性技术和设备,着力推动园区绿色化、循环化和生态化改造,园区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率应超过80%。 

  积极拓宽清洁生产审核领域。推动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带动其供应链企业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提升绿色制造水平。引导和鼓励农业、服务业、建筑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试点,以点带面开创全面实施清洁生产新格局。 

  (牵头单位: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保部门、水利部门;配合单位:各级农业、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部门) 

  (五)加强清洁生产共性技术研发推广。 

  建立政府引导扶持、企业主导实施的清洁生产技术研发机制。在省重大科技专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等各类科技资金中,积极安排或倾斜支持清洁生产技术研发公益性项目,重点支持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清洁生产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鼓励企业加大清洁生产技术研发力度,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强国际先进节能环保技术的引进、吸收和再创新,开发推广一批适合我省行业特色的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和装备。加大对先进清洁生产共性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组织开展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加强对应用示范工作的跟踪评估与进展交流,定期发布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应用规范。(牵头单位:省科学技术厅;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六)建立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 

  实现清洁生产审核信息化管理。构建我省清洁生产审核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统一的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网上注册申报、审核信息和绩效数据的入库存储、逐级上报、分类统计和实时查询信息化平台。加强信息数据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实时性,提高政府部门对清洁生产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强化清洁生产信息服务。建立清洁生产门户网站,面向全社会集中展示清洁生产工作动态、法规政策、标准体系以及审核方法等资源信息。建立清洁生产技术成果库、专家人才库等,为清洁生产技术和咨询服务提供展示平台,为需求企业及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完善清洁生产信息公开制度。在省清洁生产门户网站及各地清洁生产管理部门政府网站,设置清洁生产信息公开栏目。包括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企业审核后资源节约、污染防治成效信息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保部门) 

  (七)构建多元化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体系。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清洁生产服务中心,协助地方政府部门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支撑工作。建立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联盟,集中专业和技术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清洁生产政策研究、技术攻关和推广,组织编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指南、案例汇编。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的清洁生产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清洁生产专家队伍,进一步完善我省清洁生产专家库,加强对专家的交流培训,统一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的理解和评估验收尺度,为全面开展清洁生产提供人才资源支持。(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保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八)加强对外合作。 

  以“清洁生产伙伴计划”为契机,建立粤港清洁生产长期合作机制,深入推动粤港两地企业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及资源利用方面的合作。积极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组织、政府部门在清洁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研究和借鉴国际国内先进经验,促进技术、人才和信息交流,全面提升我省清洁生产水平。(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保部门、商务部门) 

  四、保障措施 

  (九)完善政策标准体系。 

  积极推进《广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立法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鼓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抓紧修订《广东省清洁生产审核及验收办法》,规范企业的清洁生产行为以及政府管理有关流程及要求。结合我省产业特色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地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环境保护厅、法制办、质监局,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保部门) 

  (十)完善组织领导。 

  省级部门要形成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有力的清洁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科技厅、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省农业厅、商务厅、住建厅等部门在相关领域,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拓宽我省清洁生产覆盖面。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长效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本地区清洁生产的步伐。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建立务实高效的部门联动机制,凝聚工作合力,共同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十一)完善激励机制。 

  创新投入方式,落实资金保障。各地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环保部门应将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可利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等资金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给予补助,对审核成效显著的企业可给予奖励,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给予支持。在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中,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按规定给予安排。 

  加强政策引导,调动企业积极性。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清洁生产重点项目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抵押担保范围,完善担保方式。支持企业申请发行绿色债券用于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引导和鼓励社会投入绿色项目建设,积极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促进绿色清洁生产、推动节能减排的重要作用。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用于清洁生产技术研发的费用,可按规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支持企业积极开展技术升级改造,在不改变项目性质和生产规模、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情况下对生产工艺进行改进的,可允许企业不另行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其变动可由经济和信息化、环保部门组织清洁生产验收的方式予以确认。将制造型工业企业达到清洁生产企业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将工业园区清洁生产实施成效,作为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加分条件。 

  发挥领跑者作用,带动提升清洁生产水平。筛选一批清洁生产审核成效突出的省级清洁生产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绿色企业、环保领跑者等。省级清洁生产企业在项目审批、财政专项申报、政府采购和招标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其实施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中高费方案(项目)优先考虑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省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而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优先考虑转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项目。 

  (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科学技术厅、金融办,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保部门、财政部门、科技部门、金融主管部门) 

  (十二)健全监督管理体系。 

  各地清洁生产工作完成情况纳入节能、环保日常监督检查和相关考核。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相关程序和标准,对清洁生产审核进度和质量严格把关。各地应将清洁生产开展情况纳入节能、环保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强化清洁生产审核的执法监管,引导和规范企业的清洁生产行为。纳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无特殊原因拒绝、拖延或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或者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予以处罚。逾期不开展审核验收的企业,滚动纳入下一轮审核名单。(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保部门) 

  (十三)加强宣传培训。 

  应用现代传媒手段,广泛宣传清洁生产法规政策、管理制度、技术资讯、典型案例等信息。通过远程教育、专题培训等方式开展市县级管理部门和企业的清洁生产培训,开展示范企业经验交流和技术推广现场会,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环保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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