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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
2020-04-17 16:51:47

质量是人类社会的不懈追求,反映一个企业和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反映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也反映一个民族的整体素质。提升质量是发展之基、强国之道、立业之本和转型之要。为规范清远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表彰等问题,基于工作实际需要,我办起草了《清远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一)起草背景

政府质量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对质量管理和自主创新方面取得杰出成绩的企业或组织的奖励,旨在促进所在地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改进经营绩效,强化和提高本国、本地区的产业竞争力,是国内外通行做法。

清远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质量工作,经过长期努力积累,我市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总体水平得到了较大提升。但我市质量基础还很薄弱,质量发展水平和国内发达城市以及珠三角仍然有较大差距,缺少自主品牌和龙头企业目前我省其他地级市均设立了政府质量奖,仅剩我市没有设立政府质量奖。设立政府质量奖有利于引导本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发挥质量、标准和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清远总体质量水平、推进品牌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从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整体发展。为引导和激励清远市企业或组织提高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主要领导签批,同意设立“市政府质量奖”。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国发〔2012〕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201945号)

二、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清府办函件【201945号)精神,建立和完善质量奖励机制,引导和激励全市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工程、环境领域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质量工作部署要求,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我市“政府质量奖”。“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表彰单位不超过3家,每家获奖单位分别给予50万奖励,不搞终身制,不够3家,可空缺。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清远市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质量工作成绩显著,持续改进效果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处于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社会贡献,且在近三年国家级、省级、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

(二)申报企业或组织均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推广及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半年以上。

(四)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一奖项。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组织管理、申报条件、申报评定程序、奖励及经费、监督管理、附则,共七章三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五条),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奖项设立、奖项数量、评定原则、评审标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至第九条),包括审定机构及职能、管理机构及职能、评审组及职责、培育和指导,明确了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管理。

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条至第十一条),包括组织申报条件、避免重复申报,明确了申报的条件、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奖项的间隔时间。

第四章申报评定程序(第十二条至第二十条),包括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表彰奖励、宣传推广,对申报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奖励及经费(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包括奖励标准、经费保障,明确了颁奖的形式和数额,市政府质量奖的经费来源。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包括评审纪律、双向监督、社会监督、异议处理、获奖者义务、获奖称号使用规则、材料的真实性、奖励撤销,明确了各方权利义务,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二条),包括县级政府质量激励、实施日期,鼓励县级政府建立本级政府质量激励制度。

 

附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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